省政协委员赵增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来源:《乡音》杂志 作者: 时间:2023-01-14
省政协委员赵增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河北政协消息网 (《乡音》记者 王洪海)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发挥好金融的支持作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赵增军委员建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赵增军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程度高,加之农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对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结构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大服务方式、金融产品等创新力度。为此,赵增军建议:
一是加强信息共享。农业农村部门健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直报系统,提升新型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一方面,建立名单制。及时汇集一批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好、信贷需求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另一方面,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全省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在行政审批、保险补贴等基础上,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
二是增强金融承载力。一要大力实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高素质农民培育提升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农村应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增强金融承载力。二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制度优化服务,帮助提高财务透明度、可信度和规范性,增强信贷获取能力。三要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普惠金融服务窗口,建立县、乡、村三级普惠金融体系,提供更加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
三是解决“担保”问题。一要拓展担保资源范围。积极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等抵质押创新,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二要建立风险保证基金。鼓励由地方政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缴存于金融机构账户,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三要加大银保合作力度。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模式,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对借贷合同进行保险,承保借款人信用风险。
四是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一方面,创新信贷产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贷款产品体系,积极创新开发信贷产品,通过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提高贷款的灵活性,解决好金融服务供需问题。另一方面,精简办贷流程。通过权限下放,精简流程,强化科技支持,创新线上产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贷款审批紧随贷款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五是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一要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注资、入股、人才和技术等方式,全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二要支持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领域发展。三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
责任编辑: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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